如果房屋大部分坍塌,居住权的效力及孩子卖房相关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 居住权是否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房屋大部分坍塌,若未完全灭失且不影响基本居住,居住权仍然存在;若坍塌导致房屋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居住权目的无法实现,可认定居住权消灭。 - 卖房相关问题:若居住权未消灭,孩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仍有权卖房,但不得妨碍居住权人依法行使居住权,买房人需承受房屋上存在的居住权负担。若居住权消灭,房屋所有权上的负担解除,孩子卖房则不再受该居住权限制。 此外,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善良管理义务,若因居住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房屋坍塌,居住权人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用户:ask****四川 - 达州房产纠纷2026-02-20
刚结婚就离婚,彩礼有可能退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需视以下情况判断: - 一般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举办了婚礼等,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也可请求返还彩礼。 - 特殊情形: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用户:ask****重庆 - 涪陵区婚姻家庭2026-02-20
离婚债务通常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承担方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外,一方的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以及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产生的债务等,通常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用户:ask****重庆 - 江北区综合2026-02-20
写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要求还款金额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借款时间、金额、约定还款时间等),附证据清单,提交法院即可。
用户:ask****重庆 - 南岸区债权债务2026-02-20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抚养费相关内容如下: 数额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支付方式:通常有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和以物折抵三种方式。定期给付是常见方式,可按月、按季或按年支付。一次性给付适用于一方有足够经济实力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以物折抵则多用于支付方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可用其财物按合理市场价值折抵抚养费。 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若子女成年后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变更条件: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包括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反之,若父母因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可申请减少抚养费。
用户:ask****重庆 - 永川区婚姻家庭2026-02-20